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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一位咨询者向我询问了一个问题:他属于第2项排班制员工,公司对于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下图),若自己迟到了是否可以补足相应的工时,可否可以证明自己也属于弹性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可以结合岗位特点申请特殊工时制,同时,也可以在标准工时制中,制定工作时间,当然可以是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可以是排班的方式明确上下班时间,更可以作出限制或者弹性工作时间要求。
就如同询问者所属的公司规定的制度那样,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如果是固定行政班员工,弹性要求为一小时(弹性要求也就是规定了上下班工作时间浮动范围),且只要是10点前到岗均属正常.
也就是说,员工在10点前到岗,虽然即使是迟到,也是允许的,只需将晚到时间往后推迟至下班时间。
但如果是10点以后,那就不允许了,也就是说,10点前迟到只有推迟下班时间,公司并不会给予处分,但10点后公司就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
当然,咨询者属于第2种排班制员工,在公司规定中也写明,按照排班时间上下班,在岗时间必须满足班次时长,也就是说,比固定行政班员工更自由弹性一些,如果在岗时间满足班次时长要求,而对于弹性要求并没有限制,即,如果排班要求是9点到岗,而在岗时间班次时长要求8小时的话,即使员工是12点到岗,只要满足在岗时长8小时(即:12点上班到岗,20点下班离岗),就是允许的,公司不会给予处分。
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即仅限制了员工在岗的时长,不需要硬性的必须安排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执行,员工可以晚上班,晚下班。
但这样的这些弹性管理,有些公司是有弹性要求的,若公司规定弹性工作并非可以迟到,而是满足一定条件(如前一天加班,第二天才可以稍微晚点上班),那么,员工就不能随意弹性。当然,咨询者的公司并没有这些的条件限制。
弹性工作制仅仅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与加班费并不冲突。
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的弹性工作制,不能直接按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计算规则(平日、休息日不涉及加班费,法定节假日部分地区规定应支付加班费),而仍是标准工作制,且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规定了上下班的弹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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